爱我电白 故乡的那一片海~~ 荣誉会员 注册 2005-01-25 消息 1,425 反馈评分 14 点数 61 2006-07-11 #51 经蓝海波本人证实,他今年的高考成绩为524分,并没有被清华大学录取。 事情能引起哄动的原因是考上清华大学的学生,造谣者的出发点也许是为了弱势群体能引起重视而已,如果他写的是一个普通市民补打,你说有人会关心吗?如果事实也是这样,因为被打者不是清华的学生,所以打了也就白打了.
经蓝海波本人证实,他今年的高考成绩为524分,并没有被清华大学录取。 事情能引起哄动的原因是考上清华大学的学生,造谣者的出发点也许是为了弱势群体能引起重视而已,如果他写的是一个普通市民补打,你说有人会关心吗?如果事实也是这样,因为被打者不是清华的学生,所以打了也就白打了.
小孩子不懂事 小学一年级 注册 2006-05-26 消息 107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1 #52 QUOTE(超级大坏蛋 @ 2006年07月10日 Monday, 08:42 PM) 那么打飞机违法吗? [snapback]1371660[/snapback] 从你的言行举止中可以看出你是一个没文化的瘪三..你懂什么叫言论自由么.你懂什么叫做法律么??这是造谣生事.恶意中伤他人,而不是什么言论自由,你懂不??
QUOTE(超级大坏蛋 @ 2006年07月10日 Monday, 08:42 PM) 那么打飞机违法吗? [snapback]1371660[/snapback] 从你的言行举止中可以看出你是一个没文化的瘪三..你懂什么叫言论自由么.你懂什么叫做法律么??这是造谣生事.恶意中伤他人,而不是什么言论自由,你懂不??
锐箭 小学四年级 注册 2006-05-28 消息 279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1 #53 http://www.maomingdaily.com.cn 发表日期: 2006-07-11 网络造谣必须付出代价 本报评论员 连日来,被炒得沸沸扬扬的“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”事件(见本报7月8日、9日头版报道),终于告一段落。经市联合调查小组查明,事件中没有打死人,当事人蓝海波并非“高考状元”,被传“打人者”不是工商人员而是市场物业管理人员,传言纯属子虚乌有。目前,两名谣言制造者已被抓获,正接受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。 本来,市场物业管理与摊户业主发生口角甚至轻微磨擦,是一件极普通的个别事件,但被别有用心的造谣者抓住进行大肆炒作,花样不断翻新,版本越加升级,使其事态严重化、性质恶劣化、渲染倾向化,便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。 言论自由,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。互联网的出现和日益发展成熟,使我们的交流平台更加多元,言论空间更加广阔。现在,我们已习惯于上各种论坛、BBS发表意见,去抒发情感、深化生活,以及监督政府施政等。这些行为不仅是被准许的,而且还受到法律保护。但有一个前提,那就是持论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。这是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道德和素质。我们党和政府坚决维护公民“言论自由”的权利,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(包括互联网的监督)。此举不仅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平台,使其尽到公民责任,同时也更有利于党委和政府吸收“民间智慧”,从而达到“执政为民”的目的。事实上,各地也出现了越来越多这样的正面例子。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、影响范围广,假如发帖者所言不实,持论有偏,或者别有用心制造谣言,煽动某种情绪,就可能造成恶劣的影响,产生严重的后果。“一言丧邦”虽不至于,但“三人市虎”却大有可能,就如今次“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”事件一样。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,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注意、忧虑和思考,进而进入司法界的视野。为了规范网络管理,有效制止牵涉互联网的种种问题,2000年12月28日,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,今年3月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“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”,以及“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”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。不要因为网络是自由开放的世界,网上发布信息也很难进行事前审查,就侥幸地认为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神不知鬼不觉,既可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,又可逃脱法律法规的处罚。但“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”。侦查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侦破网上造谣惑众行为不再困难。 要想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,在网上制造和散布谣言而被绳之以法者比比皆是。今年4月,网民高某在互联网某论坛发表言论,扬言要对政府机关实施自杀式爆炸,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。今年5月,网民范某出于对其所在公司不满,在互联网上煽动该行业员工罢工,触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,被警方处以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。因此,奉劝那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不要以身试法,否则,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。 《茂名日报》(2006-07-11 第一版)
http://www.maomingdaily.com.cn 发表日期: 2006-07-11 网络造谣必须付出代价 本报评论员 连日来,被炒得沸沸扬扬的“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”事件(见本报7月8日、9日头版报道),终于告一段落。经市联合调查小组查明,事件中没有打死人,当事人蓝海波并非“高考状元”,被传“打人者”不是工商人员而是市场物业管理人员,传言纯属子虚乌有。目前,两名谣言制造者已被抓获,正接受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。 本来,市场物业管理与摊户业主发生口角甚至轻微磨擦,是一件极普通的个别事件,但被别有用心的造谣者抓住进行大肆炒作,花样不断翻新,版本越加升级,使其事态严重化、性质恶劣化、渲染倾向化,便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。 言论自由,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。互联网的出现和日益发展成熟,使我们的交流平台更加多元,言论空间更加广阔。现在,我们已习惯于上各种论坛、BBS发表意见,去抒发情感、深化生活,以及监督政府施政等。这些行为不仅是被准许的,而且还受到法律保护。但有一个前提,那就是持论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。这是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道德和素质。我们党和政府坚决维护公民“言论自由”的权利,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(包括互联网的监督)。此举不仅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平台,使其尽到公民责任,同时也更有利于党委和政府吸收“民间智慧”,从而达到“执政为民”的目的。事实上,各地也出现了越来越多这样的正面例子。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、影响范围广,假如发帖者所言不实,持论有偏,或者别有用心制造谣言,煽动某种情绪,就可能造成恶劣的影响,产生严重的后果。“一言丧邦”虽不至于,但“三人市虎”却大有可能,就如今次“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”事件一样。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,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注意、忧虑和思考,进而进入司法界的视野。为了规范网络管理,有效制止牵涉互联网的种种问题,2000年12月28日,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,今年3月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“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”,以及“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”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。不要因为网络是自由开放的世界,网上发布信息也很难进行事前审查,就侥幸地认为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神不知鬼不觉,既可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,又可逃脱法律法规的处罚。但“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”。侦查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侦破网上造谣惑众行为不再困难。 要想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,在网上制造和散布谣言而被绳之以法者比比皆是。今年4月,网民高某在互联网某论坛发表言论,扬言要对政府机关实施自杀式爆炸,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。今年5月,网民范某出于对其所在公司不满,在互联网上煽动该行业员工罢工,触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,被警方处以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。因此,奉劝那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不要以身试法,否则,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。 《茂名日报》(2006-07-11 第一版)
0 0Oo一只帅蚂蚁oO0 大学二年级 注册 2006-05-29 消息 789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1 #54 看了新闻报道,我强烈反感电视台女记者那种高高在上,君临天下的态度;强烈反感她那种凌气盛人,采访一名残疾学生象审讯犯人一样的语气;强烈同情身残志坚而刚刚参加完高考的高州学生!
老 老农夫 副教授 注册 2006-06-28 消息 2,134 反馈评分 22 点数 61 2006-07-11 #56 被打学生只考524分,不是考上清华就该打吗?这是待一对弱势母子的应有的惩罚吗?这就是和谐社会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吗?悲啊/
蛙子 在温饱线下苦苦挣扎。 荣誉会员 注册 2006-02-13 消息 12,673 反馈评分 188 点数 101 所在地 孤岛 2006-07-11 #57 一个只有一只手可以用的残疾人可以打伤几个保安人员,怎么可能呢? 我怀疑记者作假。 他用的是黯然销魂掌
锐箭 小学四年级 注册 2006-05-28 消息 279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1 #58 不管是谁对谁错,我都同情那个学生,然而我们讨论的是谣言的制造者,我觉得既然制造谣言,触犯了法律,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!
消 消戈 学前班 注册 2006-07-01 消息 5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2 #60 QUOTE(锐箭 @ 2006年07月11日 Tuesday, 02:34 AM) 呵呵,是非自有公断,现在暴力抗法的事多的是,大家也懂得说,执法难,因为动不动犯法者都就发会动员群众来围攻执法都,他们以弱势群体的面目,装出可怜巴巴的样子,然后以达到他们的逃避检查,逃避监管和监督。而执法者,因为都是领工资的,没必要与这些人发生冲突,所以往往让这些犯罪者如愿。 对于这事我绝对相信是一件恶劣的暴力搞法事件。 [snapback]1372252[/snapback] 为什么一定是暴力抗法事件?也许真相就是暴力执法
QUOTE(锐箭 @ 2006年07月11日 Tuesday, 02:34 AM) 呵呵,是非自有公断,现在暴力抗法的事多的是,大家也懂得说,执法难,因为动不动犯法者都就发会动员群众来围攻执法都,他们以弱势群体的面目,装出可怜巴巴的样子,然后以达到他们的逃避检查,逃避监管和监督。而执法者,因为都是领工资的,没必要与这些人发生冲突,所以往往让这些犯罪者如愿。 对于这事我绝对相信是一件恶劣的暴力搞法事件。 [snapback]1372252[/snapback] 为什么一定是暴力抗法事件?也许真相就是暴力执法
消 消戈 学前班 注册 2006-07-01 消息 5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2 #61 QUOTE(锐箭 @ 2006年07月11日 Tuesday, 01:53 AM) 看了你们的这些言论,我觉得你们都是法盲,难道你们没有学过法律吗?我就是一个经常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一个人,并且,我从没有输过,你们连法都不懂,在这里谈什么说什么呢? 我痛心,我想不到,我一向算是比较敬佩的前辈,在这里看到他的言论,他竟然也是个法盲。 [snapback]1372223[/snapback] 可惜我们生活在一个人治社会里
QUOTE(锐箭 @ 2006年07月11日 Tuesday, 01:53 AM) 看了你们的这些言论,我觉得你们都是法盲,难道你们没有学过法律吗?我就是一个经常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一个人,并且,我从没有输过,你们连法都不懂,在这里谈什么说什么呢? 我痛心,我想不到,我一向算是比较敬佩的前辈,在这里看到他的言论,他竟然也是个法盲。 [snapback]1372223[/snapback] 可惜我们生活在一个人治社会里
K k k k 小学一年级 注册 2006-07-01 消息 131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2 #62 QUOTE(消戈 @ 2006年07月12日 Wednesday, 11:47 AM) 可惜我们生活在一个人治社会里 [snapback]1374531[/snapback] 今天终于睡醒了?
S sohu 幼儿园 注册 2006-07-19 消息 1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-07-19 #65 还有国法吗 ? 打人应该是事实 这个不追究 没有考上清华 就是造谣 实行什么网络追捕 ........ 天黑黑...........怕怕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