爆料 茂名,学校“未满一个月不发”条款被认定无效!教育局责令两天内补发 (34人在浏览)

迷途小羔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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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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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华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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茂名,学校“未满一个月不发”条款被认定无效!教育局责令两天内补发
2026年9月,广东茂名市电白区杨梅中学,十几位新入职教师集体离职。
他们在校工作十余天后提出辞职,完成交接离开。学校以合同中 “入职未满一个月离职不发工资” 的条款为由,拒绝支付劳动报酬。
电白区教育局联合人社部门介入处置。官方明确认定:涉事合同中“入职未满一个月不发工资”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,只要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就必须付酬。 教育局责令学校两天内结清所有离职教师的劳动报酬。杨梅中学党委书记赖文承认尚未发放涉事教师工资,表态后续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。
“从高一调到初二,薪资不变,额外兼任班主任”
这批新教师是应届毕业生,此前通过校园招聘与杨梅中学签约,约定2026年9月到校担任高一教师,8月20日正式报到。
但到校后,情况发生了变化。学校高一招生人数不及预期,校方提出将新教师调整到初二任教。薪资不变,但需额外兼任班主任。
调整后,教师日常工作负荷极大,每日仅能休息四五个小时。多名教师工作10余天后提出离职,并完成了工作交接。
学校拒绝支付工资的理由是:新教师突然离职“打乱了正常教学部署”。
“未满一个月不发工资”条款,为什么无效?
这起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,在于那份合同里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力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,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。“入职未满一个月离职不发工资”,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,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,属于典型的无效条款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九条明确: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。 这意味着,无论劳动者工作了十天还是一天,只要付出了劳动,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实际出勤天数足额结算报酬。
广东省用工规范文件也明确,不得以“自离”“未完成交接”等为由拒付工资。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义务,但交接是否完成,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扣押工资的理由。如果劳动者未完成交接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,单位可以另行主张赔偿,但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拒发工资。
几点看法
这事说起来让人既气愤又欣慰,背后有几个问题值得掰扯清楚。
首先,为什么“未满一个月不发工资”这种条款会出现在合同里? 因为它对学校有利。学校把“招生不及预期”的风险转嫁给了新教师——招多了,教师不够用;招少了,教师被调岗。调岗后工作负荷暴增,教师受不了要走,学校再用一纸条款把工资扣下。从调整岗位到拒发工资,每一步的风险都推给了最没有议价权的人。
其次,为什么这些教师工作了十余天就集体离职? 不是他们吃不了苦。从高一调到初二,薪资不变,额外兼任班主任,每天只睡四五个小时——这是工作条件的实质性变更,不是“正常教学部署”。学校可以调整岗位,但调整后的工作强度和内容,已经超出了新教师入职时的合理预期。
再次,官方处置为什么快? 教育局联合人社部门现场处置,两天内责令补发。这个速度说明,法律上的判断没有模糊空间——“未满一个月不发工资”是无效条款,工资必须按实际出勤结算。学校党委书记也承认尚未发放,表态“严格依法处理”。法律的底线是清晰的,问题在于有些用人单位赌的是劳动者“懒得较真”。
来源:广东广播电视台、南方都市报、茂名市电白区教育局、茂名市电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中国裁判文书网。#中学多名新入职教师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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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#3
需额外兼任班主任,这是关键问题。公办教师若不是为了编制,早就走人了,班主任都是被当免费工具使用。班主任减负工作势在必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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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#6
集体离职。。。领导们惯用的伎俩只适用有家庭、上年纪的人群!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年轻人不好拿捏啊!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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